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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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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市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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