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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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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触犯《刑法》。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如何判刑?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判刑: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支的规定,携带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行为人构成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支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三、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指南?行为人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种观点: 满足下列要件即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是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两名被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被判处刑罚。案发时,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携带砍刀准备斗殴,被警方制止后逃跑。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其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犯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罪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分析2014年6月6日1时,被告人冉某、罗某与其朋友肖某、冯某某等人在武隆县巷口镇火车站外红绿灯附近喝夜啤酒,期间冉某因不满邻桌太吵而与邻桌的舒某发生争吵、抓扯,后二人被己方的朋友劝住。随后冉某、罗某等人离开现场来到巷口镇世纪五龙城体育馆附近,冉某认为之前的事情伤了自己的面子,决定去找舒某等人找回面子。接着冉某将放在自家附近草丛中的四把砍刀带到体育馆与罗某等人碰面。后冉某、罗某等人拿着砍刀,从体育馆步行至武隆县火车站外红绿灯附近准备与舒某等人斗殴,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鸣制止后逃跑。经门认定,冉某、罗某携带的砍刀均系管制刀具,本案的四把管制刀具全部被武隆县收缴。另查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冉某、罗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分别被武隆县行政拘留九日和六日。二被告人被释放后,听说机关在找自己,于是主动联系办案民警,于2014年6月27日一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冉某、罗某为参与斗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冉某、罗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冉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罗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2.“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结语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冉某、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冉某起主要作用,罗某起次要作用,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因此,判决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管制刀具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的刀具,禁止私自持有、使用。公共场所包括商店、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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