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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离婚孩子怎样共同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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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可协商共同抚养孩子,但抚养权的归属取决于孩子的年龄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均有要求抚养的权利,但会优先考虑以下因素:父母是否做过绝育手术、孩子与某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是否有其他子女、父母的身体状况等。最终决定抚养权时,也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法律分析

一、夫妻俩离婚孩子怎样共同抚养权?

共同抚养就是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会判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

二、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俩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只有两种归属问题,要么归父亲所有,要么归母亲所有,办理离婚手续时,孩子年纪较小,在两周岁以下,抚养权是归母亲所有的。如果是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条件,才能决定抚养权。

结语

离婚后的夫妻俩如何共同抚养孩子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并由予以准许。对于抚养权的归属,会从保障孩子成长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孩子的权益进行判决。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孩子的抚养都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父母双方应积极协商,为孩子的未来共同努力,以确保他们得到恰当的关爱和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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