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切实强化制度意识,深刻认识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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