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特种买卖形式,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包括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以及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主体是否为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审查以及确认买卖方是否具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形式。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3、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二、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1)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2)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3)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4)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拓展延伸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试用,买方在此期间可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其需求。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标的: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 合同期限: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是否可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检验。
3. 检验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检验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以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合同解除:在试用期间,买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 合同责任:在试用期间,如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卖方则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6. 合同终止:在试用期届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合同标的、合同期限、检验方式、合同解除、合同责任和合同终止等方面。这些特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买卖合同是法律上的一种形式,而试用买卖则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相比于一般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首先,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其次,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最后,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主体是否为法人组织,并且对买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二条 人民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的,有关人民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条 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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