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瓦斯爐 爐頭 交易合約書 】
合編:(中)880001
立約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溫岭市燃具閥門廠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甲方擬向乙方訂購瓦斯爐:爐頭 (銅)
乙方同意製造提供甲方生產銷售, 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 本合約書所有內容之附件, 均視為本合約之有效部分 )
第 1條: 訂購標的產品
1.1 品名: 爐頭 (銅)
1.2 規格: 依甲方提供之圖面( 如附件一)。
1.3-1 零件價格( FOB寧波港)
料 號 | 品 名 | 單價(人民幣) |
E43-0407 | 爐 頭 (銅) | ¥ 24 元 |
E43-0408 | 爐 頭 (銅) | ¥ 26 元 |
1.4 電解銅基價依每噸22000人民幣為基準,市場變動正負15%
以內,零件價格依1.3-1條計,超過正負15%,零件價格雙
方再協議之。
第 2條: 訂購方式
2.1甲方依貨櫃裝載量開立訂購單(如附件二),向乙方訂購本合約
標的物品。
2.2 如有臨時訂購需求時, 甲方得以電話傳真先行向乙方訂貨,但
甲方同意一週內補寄訂購單給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購單視為
本合約之部份。
第 3條: 包裝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裝材料及方式包裝。
第 4條: 訂購標的物之交貨期限
4.1 依甲方訂購單之交貨日為交貨期限,交貨的前置時間應有45日;但甲方有特別要求時,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產及交貨。
4.2 分批交貨則依甲方訂購交貨之安排為依據,並於訂購單上註
明批量交貨明細。
4.3 甲方如需變動交貨日,應由雙方協議,並於變動日的前七天
以書面通告乙方變動的延遲日期,最多以45日為限。
4.4 分批交貨以貨櫃裝載量(20呎或40呎)基數為訂購之個別單
位。零件的試樣訂購量不受此限。
第 5條: 交貨方式及地點
5.1 以浙江省寧波港為交貨地點。
5.2 船公司及保險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預定出口前14天應以
傳真主動通知甲方並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結關日訊息。
5.3 交貨時,由船公司以電報放貨方式,透過甲方在海外子公司
(B.V.I)之名義文件形式,逕行運交台灣的甲方。
5.4 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應於裝運前將I/V、P/L FAX予甲方確
認無誤後,配合船期,將貨物送交指定船公司並將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義之 I/V,P/L,及船名、航次、B/L NO等資料以FAX通知甲方後,並以快遞方式寄送甲方
(台灣省台中市英才路512號)。
第 6條: 驗收
6.1 產品之驗收規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圖面及測試規格為
準,並依下列各條款之約定完成驗收程序。
6.2 樣品驗收:
乙方應提供10組樣品並依附件一之圖面及規格,完成自檢報
告提供甲方,經甲方確認後完成樣品驗收程序。
6.3 首批『量試』驗收:
6.3.1 乙方依6.2程序經甲方確認合格後,依甲方品質代表
通知之時間及生產數量進行首批量試,甲方品質代
表將到乙方工廠會同量試,並依附件三之抽檢計劃
進行產品之品質檢驗。
6.3.2 甲方代表於完成6.3.1之產品品質檢驗後, 將依附件四之 "試量產工程品質稽查表"對乙方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核。
6.3.3 首批量試於甲方代表依6.3.1及6.3.2程序於判定產
品品質合格及試量產工程品質稽簽署 "同意認可"查
後,完成『首批量試』驗收程序。
6.4 『量產』驗收:
6.4.1 乙方依6.3之程序完成首批量試驗收後,可依甲方之
訂單進行量產,量產驗收程序於甲方品質代表依附
件三之抽檢計劃判定合格後完成。
6.4.2 為確保日後量產品質之穩定,甲方將派出品質檢查
代表,於乙方進行頭三階段的生產過程中,依附件
四「試量產工程品質稽查表」執行品質稽查。若發
現乙方存在品質重大缺失時,甲方有權中止乙方之出貨,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品質獲得甲方許可同意
出貨。
6.4.3 甲方於工廠覆驗判定不良之物品,將不寄回乙方,
只提供品質記錄,及不良項目數量(必要時提供相
片補証)乙方得於下批交貨時補足不良品數或由保
証金中依金額扣抵,當乙方認為需要,甲方得提
送不良品供乙方覆檢,有關之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 7條: 品質保證
7.1 品質(質量)目標:
?首批量試:(1)交貨不良率 0.3 % (2)保固期不良率 0.3 %
?第一階段:(1)交貨不良率 0.3 % (2)保固期不良率 0.3 %
?第二階段:(1)交貨不良率 0.2 % (2)保固期不良率 0.1 %
?第三階段:(1)交貨不良率 0.1 % (2)保固期不良率 0.1 %
甲方工廠驗收不良數 + 甲方工廠製程批退數
(交貨不良率 : ─────────────── % )
甲方訂單累計交貨數
售後保固期間退貨數
(保固期不良率: ─────────────── % )
乙方工廠累計出廠銷貨數
7.2 品質保證:
7.2.1 售後保固期限: 裝貨起20個月。
7.2.2 不良率每月統計一次,超過目標值,不良品甲方逕行
保証金中扣除外,乙方除應提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計
劃外,將依下列條件執行扣款,甲方並有權減少計劃
訂單,或終止交貨契約。連續6批達成目標,品質目
標值進入第二階段,(依7.1)以下類推。
1.超過目標值 0.05% ~ 0.24% (扣交易總金額 0.5 % )
2.超過目標值 0.25% ~ 0.44% (扣交易總金額 1 % )
3.超過目標值 0.45% 以上 (扣交易總金額 2 % )
7.2.3 品質若發生嚴重瑕疵,產生客訴退貨或發生客戶財產
損失、人員傷亡,等重大客訴案件,乙方除負擔不良
品全數回收更新責任外有關本公司商譽損失之賠償另
議之。
7.2.4 於保固期間或非保固期間更新之零件須確保品質有效
期間至少一年,否則除免費更新外,另需罰扣該零件
售價 100% 。
第 8條: 付款方式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貨款於甲方依第 6 條之程序完成驗收後,
按 1.3 條之人民幣價格依開立『銷售確認書』當日中國人
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金之"中間" 牌價折算成美金乘以訂貨
數量後為付款之總金額,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貨物後15天內,匯交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子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帳戶: 法國巴黎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 5040006909
8.3 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資料:
全名: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國浙江省溫岭市人民東路23號(郵編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溫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銀行住址: 中國淅江省溫岭市萬壽路中銀大樓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帳戶: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帳號:0180900080002
第 9條: 延遲交貨
9.1 乙方違反第4 條訂單交貨日或雙方協議交貨日期之行為時
即視為延遲交貨。甲方若受納乙方延遲交貨時,乙方同意
每逾一日得依該次T/T 付款之貨價總額罰扣百分之一給予
甲方,甲方得逕自T/T 貨款中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9.2 雙方若徵得對方同意延遲交貨,或若因天然災害或人力無
法抗拒之因素而延遲交貨,則不在此限。
第10條: 轉包規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雙方簽訂本交易合約書前 )經甲方書面同
意, 得將甲方所供應產品或有關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託與
第三者( 以下簡稱「轉包工廠」) 製造或加工。
10.2 乙方依據前項委託轉包予第三者時, 乙方負有使受託者遵守
本合約及個別合約之規定之責任, 如受委託者違反本規定時
, 視同乙方違反本合約。
10.3 在甲方認為必要時, 得前往轉包工廠做調查或索取有關之資
料, 乙方不得藉故規避, 並應指派業務及有關人員提供相關
之協助。
10.4 對於轉包工廠供應之產品或有關之模治具, 在品質或納期不
能配合甲方需求時, 乙方除須負擔全部責任外, 甲方有權要
求乙方停止該轉包工廠之承製權, 乙方應予配合並迅速處理
或依甲方指示解決該產品或模治具之供應問題, 以確保甲方
之需求。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乙方之承製權, 其所造成之乙方
損失由乙方負擔外, 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納期延誤或其他
所遭致之一切損失。
第11條: 品質異常處理
11.1 乙方保證所交之貨品均為新品, 若日後甲方發覺其中有隱含
舊品, 不論驗收與否, 乙方均應負責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七天
內無償給予更換。
11.2 產品在上市後, 依使用說明書正常使用下, 若發現貨品損壞
或功能異常時, 甲方得全數自市場回收該批貨品, 並全數退
貨予乙方;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 否則甲方有權逕
自自取消訂單。
11.3 以上品質異常之產品, 在經雙方共同確認後( 乙方應配合甲
方於最短時間內給予確認, 否則甲方得逕行認定 ), 甲方得
要求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所生一切費用損失。且其因而所生之
費用, 可歸責於乙方時 , 概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12條: 保密責任
12.1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產銷計劃、技術資料、及採購有關之品
質、成本、納期等資訊, 不論以有形之文字、圖形、照片、
實物、協議記錄....等或無形之口述、聯繫等方式直接或間
接取得, 均應負保密責任, 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
洩漏予第三者或團體。
12.2 甲方所提供之圖面、規格、仕樣書、指示書、樣品及相關之
技術資料, 為甲方智慧財產權, 禁止以任何形式之複製、流
用。
12.3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 除賠償甲方之損失外, 甲方有權終止交
易合約書。本合約終止時, 乙方即無權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
之所有資料及資訊, 並應即刻將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資料
送還甲方。
第13條: 特別
乙方依甲方提供圖面及資料進行開模與生產,其產品之使用權屬
甲方。乙方販售之產品,若其機構、外觀、測試條件、功能規格
等,近似於甲方產品者,乙方必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轉售予非
甲方及櫻花中國(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銷售價格於同樣交
易條件下,應高於售予甲方價格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價差
應回饋於供應甲方之零件價格降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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