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委 托 书
我/我们是 国的公民/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兹委托 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6楼C1,邮编518026 )代为办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专利事宜。
委托单位名称或委托人姓名:
委托单位印章或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无印章的由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日期 :
以下由被委托方填写
由代理人 、 代为办理名称为 的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宜。
□国际申请号为 的国际申请在指定局或选定局程序中的全部专利事宜。
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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