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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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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分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刑事案件。

主要是从标的额的大小、影响力、双方人数多少、杀人案件等等情况去做判断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本区域内社会影响较大;

2.受害人众多;

3.暴力型犯罪;

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这样会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来对待的。

一、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一般规定

(一)1992年1月下发的《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1、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5、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我国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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