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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地址必须在原告所在地吗

2024-11-29 来源:软文情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被迫情况,而且双方都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合同。对于地址错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更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原告可以不用去被告所在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地点可选择以下几种:1、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管辖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者方式确定;2、没有约定,一般来说被告也可以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并以标的物所在地为诉讼地;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其次,如果被告经常住所地跟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的诉讼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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